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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使用图片避免侵权的四个关键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发布时间:2010-11-17 10:42:13 浏览次数: 【字体:
出版者要避免出版物中使用的图片侵犯著作权,就必须对所使用图片的著作权进行认真审查。一般出版物中使用的图片,主要是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两大类,因此出版者对这两类作品著作权的各项审查便成为避免侵权的制胜法宝。

    查清图片是否属于时事

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点无论文字作品,还是图片作品,都不例外。在书报刊出版物中,如果使用的图片属于时事新闻,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无需为作者署名,但要按照法律规定注明图片的出处,即注明原拍摄单位的名称。

    在辨识图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时,必须注意与新闻作品相区别。由于目前法律对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区别没有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又存在争议,这使得出版者在对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二者的鉴别上,常常看法迥异。对此,首先应当明确,时事新闻也是一种新闻作品。其次,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时事”即“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新闻”在《辞海》中被解释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这就是说,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作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时事新闻是新闻媒体对“最近期间”或“当前”发生的国内外政治或社会事件的报道。如果不是“近期”或“当前”的新闻报道,或者已超过这一时限,就不是时事新闻,而是新闻作品了。

    ●案例:著名摄影家吕厚民在1953年拍摄的《毛主席与周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上》。2000年被中华老字号北京同升和鞋店用在其王府井大街的橱窗中作为背景照,以加强其在橱窗中展示为国家领导人订制的皮鞋样式的宣传效果。吕厚民发现后以其不经许可也不署名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01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升和鞋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吕厚民经济损失1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升和鞋店辩称,涉案图片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认定该照片属于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实,该照片如果出现在1953年媒体对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的报道中,就是时事新闻。而在此之后,“新闻”成了“旧闻”,新闻性已不复存在,当然就是新闻作品了。

    查清图片著作权是否进入公有领域

    法律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使用时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图片是否进入了公有领域,是图片审查必须搞清的问题。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则均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由此可知,审查美术图片是否已过保护期,需要查清作者身份、是否在世以及去世时间;而审查著作权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美术图片,特别是数量很大的摄影图片,不但要查清作者身份,还要注意查清其首次发表的时间以及是否超过50年未发表,才能确定其是否已过保护期。有的出版者常常依据图片内容推断其拍摄时间,又以其拍摄时间来判断其发表时间。这种做法是很容易出错的。

    ●案例:著名摄影家吴印咸,生前曾经拍摄过两幅人像摄影作品:一幅是摄于1936年的《周璇》,另一幅是摄于1937年的《侧目而视——白杨》。这两幅照片当时均未发表,一直到1981年1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吴印咸摄影集(上)》时,吴老才将照片《周璇》收入该书使其首次面世。而另一幅照片《侧目而视——白杨》,在1993年7月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吴印咸摄影作品珍藏》中首次公之于世。2002年,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了《早期中国电影》系列VCD光盘,其中在周璇主演的6部影片VCD光盘外包装封底左侧印了吴印咸拍摄的《周璇》,白杨主演的2部影片VCD光盘外包装封底左侧印了吴印咸拍摄的《侧目而视——白杨》。上述VCD系列光盘在销售过程中,被吴印咸的女儿吴筑清在上海和北京购得。于是,吴筑清于2004年7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广州俏佳人公司及其上海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摄影作品《周璇》摄于1936年,首次发表于1981年,属于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发表的,应当受到保护;《侧目而视——白杨》首次发表于1993年,属于自1937年拍摄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摄影作品《周璇》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吴筑清经济损失1.8万元。本案中广州俏佳人文化公司的错误在于,对两幅人像照片的审查不到位,没有认真查清两幅照片的准确发表时间,以至于没有搞清楚哪一幅作品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哪一幅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受保护了。结果,由于《周璇》的照片还在保护期内而被判侵权,从而付出代价。

    查清图片是否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是否已获得许可

    出版物中的图片,除了时事新闻和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两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其他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对于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的图片,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报纸、期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使用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图片作品。因此,报纸、期刊使用图片,应当先查清图片是否属于其他报刊发表的。如果是属于其他报刊发表的,只需使用后支付报酬,而无需在使用前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而如果不是其他报刊发表的,则必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就会侵犯作者著作权。

    ●案例: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办的《特别关注》杂志,擅自在其2008年第12期和第2009年第1期中,使用解放军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新译西方幽默》一书中的18幅漫画。到2009年7月,被该书的漫画著作权人、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副会长张滨发现后,起诉到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控告该杂志不经许可,也不署名,严重侵犯其18幅漫画的著作权。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张滨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一次性赔偿张滨经济损失6万元。这一案件告诉我们,报刊出版者享有的法定许可权利,只限于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如果擅自扩大范围,将已出版的图书中的或者是互联网上的图片,也不经许可就下载使用,必然会引发侵权纠纷。

    对于出版社来说,是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利的。因此,出版社在使用图片时,只要图片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就必须首先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案例:2007年,著名绘画大师齐白石逝世50周年,亦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即将截止之时。年末,以齐良怜、齐良芷、齐良末等9人代表百位齐白石后人,赶在2008年1月1日前,把全国24家出版社和金币制作单位告上了法庭,这24家单位都是未经齐白石后人的许可,擅自在图书中或黄金制品中使用了齐白石的作品。其中如重庆出版社,1999年时出版了《齐白石丁二仲经亨颐简经伦来楚生印风》一书,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大量齐白石的篆刻作品,但并没有人找他们“麻烦”。于是,到2006年,他们又出版了《齐白石经典印作技法解析》一书,书中继续大量使用齐白石的作品。可是,2007年年底,齐白石后人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对于齐白石后人的起诉,重庆出版社辩称:他们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解析》一书中为介绍、评论、分析齐白石的篆刻艺术而引用齐白石的部分作品,属于合理引用,并没有超过适当引用范围。而且引用作品均给署名,客观介绍,正面宣传,丝毫没有丑化作品。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但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必须适当。而本案《解析》涉案作品数量达300余件,《印风》涉案作品数量达560余件,且书中使用齐白石的作品并非是为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重庆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3万元。与重庆出版社同时被起诉的其他23家出版社和单位,也都先后或被法院判决,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总之,都支付了数目可观的侵权赔偿费。这起齐白石版权案件最集中地表明,图书出版者不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即使在使用后的10年、20年、30年内没有遭到起诉,也并不等于就没事了,只要你是在保护期内使用作品,只要权利人是在发现侵权行为的两年诉讼时效内,即使超过作者死后50年的最后保护期限仍然可以起诉。

    查清图片作者身份并署名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书、报、刊出版物中使用的图片,不管是美术作品还是摄影作品,除了时事新闻图片只需注明出处,无需为作者署名,其他各类图片,即使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或者是法定许可使用的,都必须为作者署名;不署名就是侵权,就要赔礼道歉,有的还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时下,不少出版者使用图片不愿意为作者署名,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署名权是作者极其重要的人身权利,是表明作者创作了作品的重要证明和标志,不署名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引发侵权纠纷几乎是确定无疑的。如前提到的吕厚民诉北京同升和鞋店侵权案和张滨诉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案,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不为作者署名。结果,无一例外地付出了侵权代价。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也做出了可以不给作者署名的规定,但那只限于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限于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署名的两种情况。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在出版物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出版物中的图片都应当是有作者署名的。不过,在实际的出版工作中,也有两种情况无法给作者署名,这应当做特殊处理:一是作者佚名的古代美术作品,或者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近、现代摄影照片,如果确实查不到作者,应注明作者佚名,以示编者的严谨。二是家庭或个人保存的老照片。这类照片里既有个人肖像也有集体肖像;这些肖像有的是照相馆照的,也有的是熟人或朋友给照的;而对于老干部、老党员或知识分子家庭,还有一部分在过去年代的战斗或工作中的照片。这些照片由于年代久远,加之当时也不讲什么著作权保护,摄影者是谁,记不得也无从查考了,现在因为写回忆录或出版传记等缘由而用到了书、刊里,此类照片属于是无法给作者署名的。应当由照片提供者出具材料证明作者佚名,并在书、刊里注明:“供图者:某某某”。

    总之,不管图书,还是报刊,只要使用图片,必须标示作者姓名或者注明出处。既不署名又不注明出处的做法,肯定是不正确的,应当尽快纠正。

    (作者为山西省版权协会秘书长)

(中国新闻出版报11月11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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